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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成涛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成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6149号原告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楼212室,注册号110000003857285。诉讼代表人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周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丽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涛,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原告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与被告李成涛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员李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丽萍与被告李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能通公司诉称,2015年6月18日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民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能通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能通公司需向李成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由破产管理人调查确认具体金额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李成涛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破产管理人不予更正的,李成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成涛系在破产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列出清单前提起仲裁申请,此后经破产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出具清单显示需向李成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62.1元,李成涛对此数额并未提出异议。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能通公司无需向李成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0元;2、李成涛承担本案诉讼费。李成涛辩称,我系在职工债权清单作出前提起仲裁申请,职工债权清单中公示我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862.1元,我对此数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5)海民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能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中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能通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能通公司需向李成涛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破产管理人调查确认具体金额为16862.1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李成涛对此清单记载事项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职工债权清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债权应由破产管理人调查确认具体金额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李成涛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更正。本案中查明,能通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列出李成涛职权清单,确认李成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项应为16862.1元,李成涛对此项记载并无异议,鉴此本院对此债权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李成涛对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债权一万六千八百六十二元一角。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星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