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林先与常广明、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先,常广明,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先,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0521196405030543。被执行人常广明,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被执行人付志国,地址林州市姚村镇付家河村。张林先与常广明、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广明、付志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林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广明、付志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林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广明、付志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林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