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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杭州西溪成套开关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杭州西溪成套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杭州西溪成套开关厂,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章国林。2016年3月31日,本院收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西土资罚(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杭州西溪成套开关厂拆除其在本市留下街道东穆坞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22平方米建筑物及301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复土地原状。在审查过程中,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申请执行的权利,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撤回对杭州西溪成套开关厂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呈虹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