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婷、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洁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13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婷,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洁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32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顺源。委托代理人:李嘉轩,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婷,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肖婷。被告:洁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婷、迈柯唯(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洁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伟雄审判员 邓小斌审判员 伍颖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