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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严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54号原告严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承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