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阮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阮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少春。被告阮仪,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阮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阮仪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尾号3849)。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拖欠透支本金24569.49元及利息301.06元、滞纳金460.2元、手续费272.83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阮仪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中约定:未按期还款,利息按��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分期付款业务分3、6、9、12、24期,每期手续费为分期付款本金的0.6%。二、截至2016年4月21日,被告尚欠本金24457.07元及利息333.96元、滞纳金164.99元、手续费282.68元。手续费具体是账单分期手续费92.53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90.1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阮仪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阮仪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有还款,本院以2016年4月21日被告的欠款情况确定其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阮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4457.07元及利息333.96元、滞纳金164.9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2.53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90.15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财产保全费276元,合计496元,由被告阮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