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余建华、肖尚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法定代表人:祖小龙。被执行人:余建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76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建华银行存款958148.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