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段Χ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段Χ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段ΧΧ。系武汉市黄陂区美凯京都商务宾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段x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6)鄂0116行审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款被执行人段xx人民币40000.00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2月29日本院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段xx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陂环罚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陂环罚字(2015)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