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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蒲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四川省南充市人,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花园乡江家沟村*组**号。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辩护人姚秀,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剑张某,男,生于1988年6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岳池县看守所。辩护人段昌海,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及其辩护人姚秀、被告人张剑张某及其辩护人段昌海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剑张某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毒品交易,双方约定在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交易,被告人张剑张某开车去至约定地点,以3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手中购买一包重约50克的毒品甲乙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的出租屋内,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和记面庄旁边一副食店外,将一包重约0.1克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的出租屋内,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中南街城关中学附近,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薪铭。2015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中南街城关中学附近,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薪铭。2015年10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甜甜幼儿园门口,将一包净重0.668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张剑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身携带的净重1.7克冰毒亦被缴获。2015年10月9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张剑张某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约1小时后,被告人张剑张某乘车去至该约定地点,在车内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将两包共净重100.122克的冰毒交给被人张剑张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贩卖毒品的可计数量达150.122克,被告人张剑张某贩卖毒品的可计数量达50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剑张某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辨称,1、主观上我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我是受张剑张某的指使和引诱才去帮他拿的毒品。2、2015年10月9日凌晨,张剑张某是在公安机关抓获后给我打电话拿的毒品,这种执法行为是违规的。3、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我主动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姚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因加价倒卖毒品而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在与被告人张剑张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存在特情引诱,且属未遂,对其应当从轻处罚;4、特情引诱这次100余克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5、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张剑张某辩称,我在蒲裕民蒲某某处购买的约50克冰毒,贩毒数量只能认定3.668克,因其余都被我吸食了。辩护人段昌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剑张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贩卖了3.668克;2、没有充分证据证实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剑张某在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处所购买的毒品就是50克;3、被告人张剑张某有重大立功,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4、被告人张剑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剑张某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毒品交易,双方约定在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交易,被告人张剑张某开车去至约定地点,以3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手中购买一包重约4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的出租屋内,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和记面庄旁边一副食店外,将一包重约0.1克的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的出租屋内,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2015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中南街城关中学附近,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薪铭。2015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中南街城关中学附近,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冯薪铭。2015年10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剑张某在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甜甜幼儿园门口,将一包毒品疑似物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伟薇后,被告人张剑张某及吸毒人员龙伟薇均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分别从龙伟薇及被告人张剑张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各一包。经广安市计量测试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剑张某身上所搜出来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1.7克,从龙伟薇身上搜出来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668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龙伟薇及被告人张剑张某身上所搜出来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0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张剑张某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约1小时后,被告人张剑张某乘车去至该约定地点,在车内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将两包毒品疑似物交给被告人张剑张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广安市计量测试所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0.12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1、被告人张剑张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其毒品来源,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上家即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抓获归案。2015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剑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称要购买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张剑张某带公安民警到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将前来送毒品的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余克。2、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3、龙伟薇、冯薪铭、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均系吸毒人员。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现场检测报告书,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冯薪铭、龙伟薇的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检测试剂均呈阳性。4、情况说明,2015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剑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其贩卖毒品给龙伟薇、冯薪铭吸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民警对张剑张某进行思想教育,张剑张某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给他的上家“二哥”。2015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剑张某电话联系“二哥”称要买两个(100克)冰毒。“二哥”同意后,张剑张某带公安民警到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附近公路边,将前来送毒品的“二哥”蒲裕民蒲某某抓获,当场从蒲裕民蒲某某处查获冰毒100余克。5、户籍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的基本情况。6、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剑张某、蒲裕民蒲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7、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曾因犯绑架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8、证人龙伟薇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日晚上9、10点钟的样子,我通过QQ联系到张剑张某,说要在他那里赊200元的冰毒,于是他就骑着摩托到的我住的楼下,拿了200元的一个小包子给我,当晚我没有给钱。2015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我给张剑张某打电话,给他说我在巧面馆对面和记面庄处吃面,叫他到和记面庄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剑张某到了和记面庄,我给了他300元钱,他拿了100元钱的一个小包的冰毒给我,具体不知道有多重,只有200元冰毒一半左右那么重。其中200元是10月2日欠他的药钱,2015年10月7日晚上6、7点钟的样子,我通过QQ联系的张剑张某,说要买200元的冰毒,他就叫我过去找他。我到了他住的环城西路的门口给他打了个电话,他当时没有接就开门让我进去。进去后我就拿了200元钱给张剑张某,他从桌子上拿了一包冰毒给我。2015年10月8日22时30分许,在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甜甜幼儿园门口处,我在张剑张某处购买了200元钱的冰毒。9、证人冯薪铭证言证实,我在剑娃儿买了两次毒品冰毒。2015年10月2、3日的一个晚上20时许,我给剑娃儿打电话说:“找200块钱的东西”。他说:“我找一下,马上给你回电话”。大概过了二十分钟的样子,他给我回了个电话说,叫我到城关中学老校门去,他帮我拿过来。然后我就开起车到了城关中学老校门门口处,大概等了十分钟左右的样子,剑娃儿就把毒品给我送过来了,他当时从我车窗外面递进来的一个包子,我从身上摸了两张100元的钞票给他,然后我就开起车走了。2015年10月5、6日的一个晚上七八点钟的样子,我给剑娃儿打电话说:“能不能找200块钱的东西,我现在身上没有钱,暂时先赊到起”。他说:“你好久拿钱”。我说:“两天之内嘛”。他说:“要得,你在哪里嘛”。我说:“我还是在上次哪儿等你嘛”。他说:“要得”。然后我一个人开车到的岳池县九龙镇城关中学老校门门口处等他,大概等了半个小时的样子,他从车窗外递了一个包子的冰毒给我并对我说:“你到时候还钱的时候打电话就是了”,然后他就离开了。我说的“东西”是指毒品冰毒。我两次买了一共400元钱的毒品冰毒。大概有0.7克或者0.8克的样子。10、被告人张剑张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我一共在蒲裕民蒲某某那里买了150克冰毒,其中国庆期间在他那里买了50克的样子,除了贩卖外,基本上是我一个人吃的;另外2015年10月9日早上六点多在南充安汉广场那里从蒲裕民蒲某某那里买了100克左右的冰毒,结果他送货来时就被公安机关抓了。2015年10月国庆期间,当时我在岳池给“二哥”打电话,说我要一个,问他那里有没有,他说有,我问他怎么卖的,他说一个要3200元钱,我叫他少点,3000元,他说不行,最后我说那就3200元钱嘛,当时他告诉我叫我到南充市高坪区的安汉广场建设路路口等他,于是我就开着车到了安汉广场的建设路路口,到了之后我就给他打电话说我到了,开的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路边开着应急灯,他说好,马上来,挂了电话大概过了10几分钟的样子,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停在了我车后面,他从黑色小车的副驾驶室下来,上了我车子的副驾驶位置,他递给我一个纸盒子,我打开盒子看见里面有一个白色的密封袋,袋子里面装有冰毒,我就给了他3200元钱现金,他拿着钱就下车了,他离开后我开车回到了岳池。50克冰毒一个包装,平时就直接说要几个,每克64元钱。当时“二哥”上车后就给了我一个塑料口袋,里面装有两个白色密封袋,白色密封袋里面装有毒品冰毒,两个大概里面装了100克冰毒的样子,价值6400元钱。大部分被我自己吃了,因为我平时量比较大,剩下的就是昨晚上我被抓时从我身上扣押的那两小包和卖给龙伟薇那一包了。2015年10月9日早上6点钟的左右,我来到南充来找我的上家购买冰毒,当时我和几名民警乘坐一辆民用轿车,到南充市高坪区的安汉广场建设路路口,到了那里民警叫我给我的上家“二哥”打电话,说要过来找他买两个冰毒(一个是50克的样子,两个100克),他说马上到,挂完电话大概半个小时左右,“二哥”坐着一辆黑色的轿车过来了,当时那辆黑色的轿车就停在我们车子后面,“二哥”从副驾驶下来走到我们车边,我在车上副驾驶的位置叫他上车,他打开车门坐进了车子的后排座位,但是没有关车门,我就叫他把门关上,他关上门之后车子往前面走了几米,“二哥”就把用塑料口袋好的冰毒给我,这时坐在车上的民警就表明身份,说他们是警察,不许动,然后就带着“二哥”回到了岳池。我贩卖毒品的情况如下:2015年10月2日晚上9时许,龙伟薇QQ联系我说要在我这里赊200元的冰毒。于是我就骑着摩托车到的她楼下,将一包冰毒给了她,她当时没有给钱我。2015年10月4日凌晨,龙伟薇先给我发QQ消息,联系购买毒品。她在大西街和记面庄那里等我。我开的一个别克车去找到她,将车停放在和记旁边那个副食店处,她就上车给300元钱,其中200元钱是前一次赊冰毒时欠帐,另外她又从我这里买的100元的冰毒。这次的冰毒大概在0.1克的样子。2015年10月7日晚上,龙伟薇通过QQ联系我,说要20O元的东西,我就叫她过来到我租住的地方,她来了后就拿了200元钱给我,我就拿了一包冰毒给她。我贩卖毒品给冯薪铭共两次,第一次应该是2015年10月2日或者3日的样子,那天应该是晚上的时候,冯薪铭打电话给我买200元的冰毒,我说要得,二十分钟后,我就开车出门,他说他在路上走起,喊我顺便在城关中学附近停车把冰毒给他,然后晚上我就在城关中学附近在车子里面把200元的冰毒给他了。第二次应该是2015年10月5日或者6日的样子,也是晚上,冯薪铭给我打电话说买200元的冰毒,我说好。接着我们又在城关中学老校门附近我给了冯薪铭200元的毒品,他给了我200元。冯薪铭第一次买的也是一个“包子”的冰毒,大约重0.3到0.4克,卖了200元(这次也是冯薪铭赊欠的)。冯薪铭第二次买的也是一个“包子”的冰毒,大约重0.3克到0.4克,卖了400元(付的200元是这次冰毒的钱,另外200元是上次赊欠的钱)。被告人张剑张某对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及吸毒人员龙伟薇、冯薪铭进行了辨认;对贩毒现场进行了指认。11、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大概在2015年10月国庆期间,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得了,剑娃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妈不好,想找点冰毒挣钱。我当时还说国庆期间不好找,他叫我帮下忙。他还说叫我少点,我给他说我一个只挣他200元钱,再小就亏本了。剑娃就没和我说价了,叫我帮他找一个,于是我就给李三娃打电话,叫他拿了一个东西,说成3000元。拿起后我就打的士到的南充高坪安汉广场,剑娃当时在一辆白色的车上,我到了后,就上车将东西给了他,他拿了3200元给我,然后我们就分别走了。这次交易的冰毒除了袋子大概48、49克的样子,我没有称重。2015年10月9凌晨3、4点多钟的样子,岳池的剑娃给我打电话,他打电话给我说叫我给他找两个东西。我给剑娃说先问对方有没有货再说,然后我就打电话问的对方,对方说有,我就又给剑娃说有。剑娃接了电话后就给我说他马上到南充来,我给他说到了南充给我打电话。大概在早上六点多的样子,剑娃就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到了南充高坪安汉广场高速路连接线那里。我接到电话后就去对方那里去拿了两个东西,我拿到后就坐了个野猪儿(黑的士)到了安汉广场边。当我上了剑娃的车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同时从我带来的一个塑料口袋里面查获了两包冰毒。货指毒品冰毒。是两袋冰毒,每一袋40克,两个东西就是指80克冰毒。我拿给剑娃是收的两个东西共6400元,每一袋3200元。刚才你们当着我的面称了的,其中一袋加包装重51克多,另一袋连包装52克多。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对被告人张剑张某进行了辨认。12、鉴定意见证实,广安市计量测试所检测报告,蒲裕民蒲某某贩卖给张剑张某的冰毒疑似物重100.122克。从张剑张某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重1.7克。从龙伟薇身上搜出的冰毒疑似物重0.668克。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2015年10月9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充市高坪区安汉广场抓获贩毒人员蒲裕民蒲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所送检材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0月8日,张剑张某在岳池县县城将毒品疑似物贩卖给龙伟薇时被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剑张某和龙伟薇身上均搜出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所送检材1(张剑张某身上的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和检材2(龙伟薇身上的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3、勘验、检查笔录14、视听资料。15、扣押物品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张剑张某明知毒品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进行贩卖(蒲裕民蒲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重约148.122克,张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认定约48克),其中被告人张剑张某属多次贩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剑张某检举揭发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被告人张剑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张剑张某与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之间有买卖毒品的价格、数量及交易地点的约定,也有交易毒品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帮张剑张某拿的毒品及其辩护人姚秀提出蒲裕民蒲某某倒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属从犯、犯罪未遂、属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张剑张某属一般立功。故其辩护人辨称张剑张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故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辩称张剑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安排张剑张某打其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是一种违规行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张剑张某后,已掌握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的贩毒事实,故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据此,对被告人张剑张某贩毒数量的认定应为其在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处购买的数量,即约48克。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吸毒的情节。故被告人张剑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剑张某贩毒数量应认定为3.668克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张剑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三、)、对扣押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100.122克毒品、扣押被告人张剑张某1.7克毒品、扣押吸毒人员龙伟薇0.668克毒品均予以没收。(四)、对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犯罪所用手机两部、被告人张剑张某犯罪所用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五)、对被告人蒲裕民蒲某某违法所得即毒资3200元、被告人张剑张某的违法所得即毒资900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罚没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人民陪审员  蒋世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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