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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陆树山与郭文礼、金学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树山,郭文礼,金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16号申请执行人陆树山,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文礼,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金学英,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陆树山与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树山租金10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81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9元,以上共计108080元。因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树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下落,申请执行人陆树山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树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陆树山,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文礼、金学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其本人下落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张海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