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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诉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1081民初959号原告:张×,男。被告: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魏景伟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维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