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诉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1081民初959号原告:张×,男。被告: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魏景伟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维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