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3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身份证号码×××3614,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中方县。2014年8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因本案再次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唐某甲等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为帮他人泄愤,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码头广亨物流店铺内实施打砸,造成被害人赵某腿部挫伤。后赵某丈夫李某回来,唐某甲等人即驾车逃离现场。李某当场制服被告人杨某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现场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电视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079元。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杨某经多次传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2015年11月14日,其因吸食毒品被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抓获。2015年12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民警接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通知抓获网上追逃人员,遂于次日对被告人杨某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乙、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平面图,法医损伤检验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79元,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