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71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春能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春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25号罪犯郭春能,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麒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春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曲中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春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春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春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春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