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刁国文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3行初112号起诉人刁国文。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收到起诉人刁国文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区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刁国文诉称,原告人因为违反信访条例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处理,于2015年9月14日下午二点,由西城分局送达北京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江苏厅。原告人准备第二天上午八点半自行离开该服务中心。当晚九点半左右,江苏省信访局二人到该服务中心江苏厅,要求原告人立即离开该服务中心,否则申请强制执行,遂带人返回该服务中心江苏厅对原告人强制执行,强行抬离该服务中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执行人未亮明身份,未出示强制执行批准文件。抬离该服务中心的过程中,有人持执法仪跟随,直至将原告人塞进汽车。数人押送原告人,在原告人没有任何反抗的情况下,把原告人限制在坐席之下数小时。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街道《关于刁国文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情况说明》所述“市、区驻京领导又多次亲自做其工作,他才同意离开马家楼”等不合实情。被告有义务提供执法仪记录和押送记录。经过原告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即北京马家楼接待服务中心管辖机关答复:“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信息不存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本应当率先奉法。原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针对原告人强制执行,未亮明身份,未出示文件,行为诡异,违法法律,侵犯了原告人宪法人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纠正错误公开道歉。本院经审查,起诉人刁国文提供盖有“北京市民政局来信来访专用章”的群众来信转送告知单1份,其内容为:“刁国文同志:您写给我单位的信件,我单位于2015年10月14日收悉。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将您的来信转送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750×××1特此告知2015年10月15日”。起诉人刁国文提供盖有“北京市马家楼接待服务中心”印章的告知书1份,其内容为:“刁国文同志:您好,本中心2015年10月20日收到由北京市民政局转来的您的来信(编号378号),您信中反映的问题超出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特此告知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2015年10月29日”。起诉人刁国文提供北京市民政局于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京民信复查字【2015】7号信访复查意见书1份,其内容为:北京市民政局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复查申请。经过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刁国文的信访诉求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处理,被申请人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以信访答复的方式告知,属于适用文书错误,故决定撤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的答复。起诉人刁国文提供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9日出具的京信复核【2016】63号信访复核意见书1份,其内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经过复核认为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是承担外地来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并无所述强制措施的职责及依据。关于申请人刁国文申请提供监控视频资料的请求,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起诉人刁国文提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的京公丰(2016)第39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1份,其内容为:申请人刁国文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没有制作,该信息不存在。起诉人刁国文提供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新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刁国文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情况说明》,其内容为:“我单位接区驻京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刁国文2015年9月14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要求户籍所在地政府派人进京接访。我单位接通知之后,派办事处信访办主任黄某及新东派出所吴警官到北京接访,到京后,我们积极配合区驻京工作人员一起到马家楼分流中心做信访人刁国文的思想工作,结果他不听劝阻,不愿离开马家楼,在这种情况下,市、区驻京领导又多次亲自做其工作,他才同意离开马家楼。我处于2015年9月15日凌晨乘坐专车将刁国文带回,后移交至新东派出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起诉人刁国文的诉求为判令被告纠正错误公开道歉,经审查,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刁国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继华审判员  林 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