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行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谈丽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谈丽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青01行终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建宁,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法定代表人郭力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白银娟,该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干部。委托代理人韩伟宁,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谈丽贤,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徐家寨村。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诉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北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谈丽贤自愿达成了由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谈丽贤补偿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的和解协议,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笑曦审判员 张洁琼审判员 马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