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圳与李梦、柳朋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圳,李梦,柳朋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331号原告张圳,男,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迟海媛、马常帅,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柳朋卫,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圳诉被告李梦、被告柳朋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