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倪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经商。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30日被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倪某在乐清市罗马KTV3O6包厢玩时,任意用酒杯砸包厢内电视机,并将包厢内果盘、茶杯、烟灰缸等物品损毁,工作人员郝某等人要求倪某赔偿损失时,倪某又打了郝某一巴掌。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5468元。另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倪某与乐清市罗马KTV经理郝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乐清市罗马KTV3O6包厢内电视等物品经济损失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叶某、郝某、陶某、全某、邓某的证言、抓���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倪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