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孔庆荣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恒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33号申请人郭恒溢,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郭恒溢要求宣告孔庆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孔庆荣,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郭恒溢述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于2011年8月去世,之后被申请人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神志不清、经常失眠、发呆、胡言乱语,认为其丈夫郭建平尚在世,后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证实为认知功能缺损,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孔庆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郭恒溢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孔庆荣系申请人郭恒溢的母亲,于2016年4月到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经检查,医院认定其行为孤僻、回答问题不准确、记忆力下降等,诊断其存在认知障碍。现孔庆荣的思维、语言等方面存在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差。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郭恒溢提交的病历、户口本、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孔庆荣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郭恒溢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郭恒溢系被申请人孔庆荣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孔庆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郭恒溢为孔庆荣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