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72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O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0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9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国 儿审 判 员 涂 平 一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