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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黎红与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黎红,XX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34号原告:郑黎红。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黎红与被告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黎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黎红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黎红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黎红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方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