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沟镇,组织机构代码:15371204-1。法定代表人:后力,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组织机构代码:79909806。法定代表人:董书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61952.98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