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与雷国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雷国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072号原告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金山街4号1-5。组织机构代码58571032-2。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宪俊,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雷国用,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国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康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安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