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文博与被执行人王颜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博,王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康文博,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康建军,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被执行人:王颜,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北魏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02216428。本院在执行(2014)黄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康文博与被执行人王颜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被判二年六个月还羁押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