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方千雄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24号罪犯方千雄,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邵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千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千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分。2015年10月7日缴纳罚金5000元,2016年4月18日缴纳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千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