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阳市振环彩印厂与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振环彩印厂,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振环彩印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吴山村。负责人吴为平,厂长。被执行人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君,执行董事。原告东阳市振环彩印厂与被告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振环彩印厂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振环彩印厂未实现债权7212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27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应卓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