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军玲与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玲,要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812号原告张军玲,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生。被告要腾,男,汉族,1989年11月03日生。原告张军玲诉被告要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9日被告以急需用钱做生意周转为由,借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周期为六个月,即到2016年2月9日还清所有借款。因被告违约不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于12月13日支付给原告50000元本金,约定剩余1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分两次还清。约定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下余20000元自愿放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转账凭条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证人张某出庭证言。被告要腾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原告张军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要腾150000元。2015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金额为15000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12月10日前再支付50000元,2016年1月10日前还清下余借款50000元。被告2015年12月13日通过转账归还原告50000元。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剩余8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玲与被告要腾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000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有转账凭证和还款协议书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要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军玲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要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