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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与陶森林、郭温雪、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陶森林,郭温雪,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九华中路。负责人:江辉,行长。被执行人:陶森林,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温雪,女,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法定代表人:施永,董事长。本院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森林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