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张某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152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缴纳罚金2000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