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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庄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民初181号原告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2821。被告欧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330。原告庄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被告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欧文銮,××××年××月××日生育了次子欧文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性格暴躁无法沟通,经常无理取闹,无故辱骂殴打原告,尤其是知道被告染上吸毒后,原告非常伤心,多次规劝被告,希望被告戒掉吸毒的恶习,但被告不听劝告,而且变本加厉,为了吸毒把家里积蓄全部用法购买毒品,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原告为了家庭与孩子外出打工赚钱养家,但是被告没有一点悔过之心,整天游手好闲。2015年5月27日、12月31日被告因吸毒被派出所拘留,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次子欧文歌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因吸毒给公安机关部门行政拘留十五日;证据二、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被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结婚证字号:南结字第065号;证据五、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子欧文銮、次子欧文歌的身份情况;证据六、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5月27日因吸毒给公安机关部门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证据证据1、2、3、4、5均为复印件,证据六为原件。被告欧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欧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并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长子欧文銮,已满十八周岁,××××年××月××日生育了次子欧文歌,已满十六周岁,现均已外出打工独立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上被告染上吸毒恶习,曾于2015年前后等四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16年2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处理。庭审时,被告承认其于1992年起吸毒,并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双方所欠债务,被告表示均由其负责清偿。本院认为,原、被告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吸毒,因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16年2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共同生育的次子欧文歌的抚养问题。因其已满十六周岁,现已外出打工独立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之规定,故原告不需再给付欧文歌的抚养费,其表示随被告生活,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原、被告所欠债务,被告表示均由其负责清偿,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庄某与被告欧某离婚。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立兴审 判 员  邓锋林人民陪审员  王堪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竣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