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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海东与张建、张贝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东,张建,张贝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6)冀0928民初664号原告马海东,男,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吴桥县。被告张建,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张贝贝,女,1995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衡水市景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东与被告张建、被告张贝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建驾驶的冀T×××××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下:扣押张建驾驶的冀T×××××号车。本裁定书后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荣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