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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汉金达公司与江西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306-3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平镇。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广汉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广汉市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