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鹏、师利民、李君民与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师利民,李君民,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人师利民。申请执行人李君民。被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菊永军,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鹏、师利民、李君民与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刘鹏、师利民、李君民柴油款。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鹏、师利民、李君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裕盛源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标的1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鹏、师利民、李君民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