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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210区西天光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作航、魏荣达。被告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成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销售款5242686元、原告自行收取按揭款4190000元及房屋销售尾款234300元,同时要求返款温馨花园D区20号楼1936.34平方米商业用房,原告的请求超出本院级别管辖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人民陪审员  李英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