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保全黄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保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王某某申请保全黄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保全被执行人668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已对申请标的实施保全措施,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保40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