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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告永济市中远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永济市中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民初71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住所地:永济市市府东街**号。负责人米俊录,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海,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济市中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市栲栳镇保纯厂北侧。法定代表人范保安,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申请人永济市中远食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2014年9月16日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2100万元,双方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条山西街2号1幢-1-6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政证第005075**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号:220303294-1)作为抵押,现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申请法院裁定拍卖申请人抵押给被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永济市公安局因被告人苗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将永济市条山西街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政证第005075**号)予以查封,2016年2月1日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运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中第五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一行、第六页第一行,有如下表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苗鑫已抵顶偿还他人借款的华鑫酒店(现名中远酒店)”(中远酒店即永济市条山西街2号的房屋)。现苗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永济市条山西街2号的房屋,现为苗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涉案财物,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李奎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鑫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