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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勇、杨代根、吴全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兴勇,杨代根,吴全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蓥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兴勇,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杨代根,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被执行人:吴全开,男,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兴勇、杨代根、吴全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了三被执行人的土地赔偿款16000元,现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柱发审 判 员  颜 宏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