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340号之一原告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59号院1楼2209号。法定代表人任仲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孟飞,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595元。。2015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595元,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等额现金作为担保。2016年4月22日,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泽通达热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五十三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会人民陪审员 任桂珍人民陪审员 梁京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