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与祁玉友、夏志龙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祁玉友,夏志龙,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玉友,男,194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志龙,男,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市六灶苗圃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在盐城市越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大林,院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03788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