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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41-1号原告邱某某,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詹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戴琳丰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人民陪审员  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