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执字第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港龙与被执行人文中华、罗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港龙,文中华,罗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84-1号申请执行人李港龙,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文中华,男,1952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罗为香,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港龙与被执行人文中华、罗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