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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涛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工业园区河洛大街。法定代表人郭存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学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涛。再审申请人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本案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事实不清且争议较大,所以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且本案未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诉讼主体问题属于典型的程序问题。被申请人李涛应以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属合同之诉,应当适用《合同法》。原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本案不具备再审申请人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定条件,原判决确定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三、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原判违反诉权保障和便利原则,在分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总公司担责,违反了诉权保障原则,剥夺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原审法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且超审限的问题。本案被申请人李涛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事实清楚,所以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经查阅一审卷宗,本案立案日期为2015年5月5日,原审在2015年8月4日审结本案并未超过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总公司担责,违反了诉权保障原则,剥夺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问题。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系再审申请人开办的分公司,其于2011年11月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专卖店开办协议书,现双方因该协议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关于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法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作为法人组织,住所地明确,且一审卷宗中显示原审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已由再审申请人单位签收,故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广府太极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针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