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吴少杰、韩洋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少杰,韩洋洋,吴召红,吴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少杰,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洋洋,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召红,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召义,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老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吴少杰、韩洋洋、吴召红、吴召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少杰、韩洋洋、吴召红、吴召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5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吴少杰、韩洋洋、吴召红、吴召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