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会与李世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李世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3495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组织机构代码:BXXXXXX8-4。法定代表人:李世友,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荣。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世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村北的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53年5月1日,原告村居规划需占用该宗房屋及土地,或国家征用占用该宗土地及房屋,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如国家占用该地,被告应无条件搬迁,合同自然终止,国家给予的补偿归原告所有,合同终止后,原告退还被告自占用期以后年限的承包费。2013年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居改造拆迁,同时万达影都项目占用。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世荣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村北所建设的房屋一处租赁给被告用于医疗服务,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03年5月1日至2053年5月1日止,每年租赁费636元,50年共计31800元,交付方式为被告在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向原告交齐50年所有租金。双方约定遇原告村里规划需要占用该宗房屋及土地,或国家征用需占用该宗土地及房屋,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但应将租金按未使用年限返还给被告;如国家占用该地,被告应无条件搬迁,合同自然终止,国家给予的赔偿,归原告所有,合同终止后,原告退还被告自占用期以后年限的承包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给原告租金31800元。2015年4月,因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影视产业园制作区项目占用涉案房屋及土地,该房屋已经被拆迁。2015年10月20日,原告将剩余租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共计75848元付给被告李世荣的妻子焦可香。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款凭证、转账明细表、青岛市黄岛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在案佐证,且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国家占用该地,被告应无条件搬迁,合同自然终止”,现涉案房屋已被征收,并于2015年4月份拆迁,根据合同约定,此时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现原告再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优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