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学勇与曹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勇,曹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858号原告田学勇,农民。被告曹玉霞,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学勇与被告曹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煤炭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原告与被告熟识,2013年冬被告因采暖需要自原告处购买块煤,共计21000元,当时被告称资金紧张未向原告交付购煤款。2014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煤款20000元的欠条一张,但至今未能偿还上述购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玉霞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学勇煤炭款5000元,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学勇剩余煤炭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玉霞负担(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