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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学勇与曹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勇,曹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858号原告田学勇,农民。被告曹玉霞,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田学勇与被告曹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煤炭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原告与被告熟识,2013年冬被告因采暖需要自原告处购买块煤,共计21000元,当时被告称资金紧张未向原告交付购煤款。2014年1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煤款20000元的欠条一张,但至今未能偿还上述购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曹玉霞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学勇煤炭款5000元,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田学勇剩余煤炭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玉霞负担(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