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董泽健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健,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炳燃,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董泽健。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明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红。委托代理人:刘喜红。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元劲松,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卿,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信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炳燃。被告: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伟,董事长。原告董泽健与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力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炳燃、重庆建工涪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董泽健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董泽健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泽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董泽健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