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被申请人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林,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84号申请人张树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冷龙,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张树林与被申请人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