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民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孙永申、刘美玉与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汉苍、刘敏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申,刘美玉,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汉苍,刘敏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申,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玉,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委托代理人孙荣贵,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荣华,男,汉族,1992年9月25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加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明尧,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刘汉苍,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审被告刘敏轩,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上诉人孙永申、刘美玉因与被上诉人会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刘汉苍、刘敏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余 瑾审 判 员 丁 红代理审判员 曾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怡-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