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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凌源市福星家电经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凌源市糖酒公司、白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凌源市福星家电经贸有限公司,凌源市糖酒公司,白广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2民监2号原审原告凌源市福星家电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杰,经理。原审被告凌源市糖酒公司。原审被告白广东,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原审原告凌源市福星家电经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凌源市糖酒公司、白广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凌城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请人凌源市福星家电经贸有限公司又提出新的法规规章依据,可能对本案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王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