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孟某,孟祥福,石秀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770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系被害人赵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晓荭,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孟某。辩护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祥福,男,住址同上,系孟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秀利,女,住址同上,系孟某之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日以谯检公诉刑追诉(2015)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追加起诉被告人孟某犯聚众斗殴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及被告人孟某均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4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远出、张娜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委托代理人刘晓荭、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董志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祥福、石秀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2时许,在谯城区白衣路贾元6号四楼402房间内,同案犯李梦柯(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孟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李梦柯,李梦柯用匕首将赵某甲的背部扎伤,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4年2月11日晚上,同案犯薛猛猛(另案处理)与同案犯焦超杰(另案处理),约好次日在原东方仙人池门口打架,次日薛猛猛纠集被告人孟某等人与焦超杰纠集的数人,在原东方仙人池门口的桥头处,双方均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棒球棍等凶器相互殴打,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造成双方多人受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孟祥福要求被告人及其父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孟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从犯;2、指控孟某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故意伤害的事实2014年12月23日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白衣路贾元6号四楼402房间内,同案犯李梦柯(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甲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孟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李梦柯,李梦柯用匕首将赵某甲的背部扎伤,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被害人赵某甲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业经本院(2015)谯刑初字第0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并判令被告人李梦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55686.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涉案现场情况。2、(2014)1457鉴定文书证明,赵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3、亳州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历证明,赵某甲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明,辨认嫌疑人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孟某的尿样经现场呈阳性。6、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2日和女朋友丁晓红吵架了,晚上就到丁晓红在白依路的租房处敲门,听到男子的声音,就把门跺开,见梦柯他们喝多酒了,见其打手机就以为其喊人打他,就给孟某讲:把刀拿过来。孟某就随手从身上拿一把匕首给李梦柯,李梦柯用匕首朝其背上扎一刀,流血了。事后他们几个人把他送到人民医院南院,李梦柯付2000元药费。7、证人鲁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和丁某一起住在光明路与白依路南,丁某租住的房子。李梦柯和孟某两喝酒后到其住处,都喝多了,有十来分钟,赵某甲敲门进来声音很大,与李梦柯发生纠纷,李梦柯就给孟某说叫东西拿来,孟某就从身后的口袋内掏出一个匕首,李梦柯拿着匕首把赵某甲的背上扎一刀,当时流血了。之后把赵某甲送到医院,丁晓红就报警了。8、证人丁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和鲁某两人在其租住的白依路贾店6号四楼402房间住。李梦柯和孟某两人到其住处,在房间里说话。有十分钟其男朋友赵某甲回来了。在外面踹门,进门以后李梦柯就讲你踹门可是对我的,就朝其脸上打一巴掌,说是赵某甲打电话叫人,然后见李梦柯从孟某手上把刀拿过来,朝赵某甲后背上扎一刀,把刀子拔出来扔到床上,孟某把刀装起来。随后5人把赵某甲就坐出租车到人民医院,当时是李梦柯付的钱,后来赵某甲的哥到医院,李梦柯跑了,他们报的警。9、同案人李梦柯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和孟某一起到白依路丁晓红和鲁晓婷租房处找鲁晓婷说话期间,丁晓红的男朋友赵某甲跺门进来,当时见赵某甲拿着手机打电话,以为是找人,就气了。打了赵某甲两巴掌,当时因其酒喝多了,知道孟某身上有把刀,就给孟某说:刀呢,把刀拿出来。孟某就随手把刀递给了他,他拿着刀就朝赵某甲背上捅了一刀,当时看到流血了,就意识到出事了。就叫他们几个人带赵某甲到人民医院南院。这时赵某甲的哥来了,报了警,他就跑了。10、被告人孟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朋友李梦柯因吸毒拘留出来,晚上和李梦柯等吃饭后,到丁某租房处说话。丁某的男朋友赵某甲敲门进来。当时李梦柯和赵某甲发生纠纷。李梦柯知道他身上带的有匕首,他把匕首给了李梦柯,李梦柯用匕首扎伤了赵某甲,随后他和李梦柯、丁某、鲁某四人把赵某甲送到人民医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聚众斗殴的事实2014年2月11日晚上,同案犯薛猛猛(另案处理)与同案犯焦超杰(另案处理),约好次日在原东方仙人池门口打架,次日薛猛猛纠集被告人孟某等人与焦超杰纠集的数人,在原东方仙人池门口的桥头处,双方均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棒球棍等凶器相互殴打,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造成双方多人受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参与打架的人员。2、同案人焦超杰供述证明,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朋友大军电话讲和别人弄起来,叫过去。他和帅帅、腾飞、大学和大学的朋友拿着钢管坐出租车一起到东方仙人池那边,用钢管砸的薛猛那方的出租车,双方打起来,其当时被打伤了。3、同案人薛猛猛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份孟迪给其打电话讲和别人弄起来了。在14日下午双方约好在东方仙人池门口见面,当时有其、孟迪等人坐出租车和其借的轿车,杜秋去买的钢管和棒球棍,有十几根,每人发一根,双方打起来,很乱,双方有伤的。4、同案人卢腾飞供述证明,2014年2月14日下午和杜秋、小猛等人一起和对方约好在东方仙人池处桥头打架,双方去的人多,每人拿的钢管和棒球棍,打的很乱。5、同案人杜秋供述证明,2014年2月14日下午薛猛猛讲有约架,约在东方仙人池,他和小猛、小九、腾飞等人一起坐出租车去的,拿的钢管、棒球棍,双方打的很乱。6、被告人孟某供述证明,2014年2月份的晚上,朋友小猛给其打电话说到东方仙人池打架,和对方约好了,和几个人一起拦一辆出租车,一辆私家车后备箱拿出了一些钢管和棒球棍,去有十几个人,双方打起来,其捡的钢管打的对,后各自跑了。7、户籍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97年12月18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5日抓获孟某。2、户籍证明,证明孟某于1997年12月18日出生。3、前科证明,未发现孟某有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帮助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孟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犯有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孟某犯两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所犯故意伤害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后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对其所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均予减轻处罚。孟某与李梦柯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对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孟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该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业经(2015)谯刑初字第0306号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不再予审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超出该生效判决的诉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祥福、石秀利对本院(2015)谯刑初字第0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数额55686.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承尧审 判 员 薛跃文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子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10页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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