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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匡光荣与张书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光荣,张书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民初11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匡光荣。被告张书珍。原告匡光荣与被告张书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匡光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书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匡光荣诉称,原、被告系再婚。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7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加之2010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对此不问不照顾。此后,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2月,原告被诊断为肺癌中晚期,被告也漠不关心。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书珍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匡光荣与被告张书珍系再婚。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7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在生病期间,被告张书珍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上述法律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和信任,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夫妻不和,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加强交流,增强互信,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因而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院不予准许原告匡光荣与被告张书珍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匡光荣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均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日书记员 陈治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